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张某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过程及结果的概述。张某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因业务调整取消了其所在的导航产品部,导致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最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起仲裁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3337.53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事实
张某于2009年入职科技公司,后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因业务调整取消了其所在的导航产品部。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科技公司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关键观点3: 公司主张
科技公司主张因经营所需对公司主营业务以及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张某所工作的部门被撤销,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其解除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
关键观点4: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主张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且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张某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进行过协商,因此认定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需支付相应赔偿金。
关键观点5: 最终结果
张某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333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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