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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人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威某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详情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 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终审落槌 判赔数额创新高停止侵害出新招 (附跳转链接)。 二审判决认为,涉案技术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且吉利方面亦对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理应依法予以保护;应认定吉利集团与吉利研究院均可以作为原告就涉案技术秘密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 关于威马方是否侵害了吉利方的涉案技术秘密,二审判决根据该案现有证据认定,威马方不仅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吉利方全部涉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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