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关注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尤其是管辖条款。文章指出平台在协议中普遍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可能加重消费者维权负担。江苏省消保委认为,这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平台应强化公平公正意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章还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认真阅读用户协议,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网络平台在用户服务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可能含有陷阱。
许多网络平台在用户服务协议中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一些平台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有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不公平条款的嫌疑。
关键观点2: 部分网络平台未充分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网络平台未对争议解决条款等关键内容进行充分提示或说明,消费者可主张相关条款无效。
关键观点3: 新法规提醒平台需确保消费者权益。
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平台在制定用户服务协议时需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关键观点4: 平台和消费者都应增强意识。
平台应强化公平公正意识,考虑消费者利益,并提供在线争议解决方式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消费者则应增强维权和防范意识,认真阅读用户协议,尤其是争议解决条款,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文章预览
你仔细阅读过网络平台制定的 用户服务协议吗? 你注意过争议解决条款的说明吗? 争议解决条款可能暗藏“陷阱”。 近日,据《法治日报》报道,一消费者在北京遭遇共享单车锁车难问题,遂将平台诉至北京某法院。但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用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故被告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法院裁定本案移送上海某法院处理。但消费者并未就此放弃,而是针对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属于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协议中虽均约定了管辖条款,但在协议条文中并未对该条款进行特别标识以提醒消费者注意,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针对该管辖条款提请了消费者注意,故依据前述规定,该管辖条款应属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