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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 2025-02-21 07: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胡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获取商业秘密后设立B公司,被指控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对反向工程抗辩的判定标准和被诉侵权人如何提出反向工程抗辩,以及商业秘密权利人如何应对这种抗辩进行了说明。文章还提供了关于反向工程抗辩的详细指导,包括产品来源的合法性、技术手段的正当性、时间顺序的合理性、实施人员的适格性以及证据的完整性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胡某与B公司被指控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

胡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签订了保密协议,离职后设立的B公司生产相同产品。A公司认为胡某和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遂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2: 法院对反向工程抗辩的判定标准。

被实施反向工程的产品需从公开渠道取得,实施人不能是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胡某及B公司无法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和反向工程操作的正当性,法院未支持其反向工程抗辩。

关键观点3: 被诉侵权人如何提出反向工程抗辩。

被诉侵权人需证明产品来源合法、反向工程操作的技术性和可实现性、反向工程具有正当性、反向工程在使用商业秘密之前完成、反向工程实施者无保密义务等。

关键观点4: 商业秘密权利人如何应对反向工程抗辩。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质疑来源合法性、检查实施主体的资格、专业分析技术差异、展示已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和技术性等方面来应对反向工程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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