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网络游戏“换皮”现象受到关注,其涉及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其保护范围应穿透画面,涵盖非画面内容。司法实践存在多种规制路径,但难以达成共识。网络游戏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协同性表达,而“换皮”则是对此的侵占。著作权法保护新客体应平衡创作者与公众利益,维护作品市场价值。网络游戏的实质性相似判定需考虑思想/表达区分,过滤不受保护要素后进行整体比对。将网络游戏设为独立作品类型可激励产业发展并降低裁判成本。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网络游戏换皮现象与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换皮”现象受到各界关注,涉及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其保护范围应穿透画面,涵盖非画面内容。
关键观点2: 司法实践中的规制路径
司法实践存在多种规制路径,但难以达成共识。网络游戏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协同性表达,而“换皮”则是对此的侵占。
关键观点3: 著作权法保护新客体的平衡原则
著作权法保护新客体应平衡创作者与公众利益,维护作品市场价值。网络游戏的实质性相似判定需考虑思想/表达区分,过滤不受保护要素后进行整体比对。
关键观点4: 网络游戏设为独立作品类型的建议
将网络游戏设为独立作品类型可激励产业发展并降低裁判成本。
文章预览
网络游戏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定研究 ——以游戏“换皮”的规制为中心 徐俊: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内容提要 网络游戏“换皮”现象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司法实践中存在视听作品、图形作品、汇编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多种规制路径。网络游戏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协同性表达,而游戏“换皮”恰恰就是对该协同性表达的侵占。从著作权法发展的历史来看,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对非字面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为网络游戏的保护提供了有益启示,对网络游戏的保护应当“穿透画面”。网络游戏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在区分思想/表达并过滤不受保护的要素后,基于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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