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导致的保险纠纷。原告吕某、孟某甲因交通事故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和某财保烟台支公司涉及赔偿问题。法院最终判决某财保烟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而李某则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吕某、孟某甲因交通事故起诉,事故涉及李某驾驶的家用小型轿车与孟某和吕某的碰撞,导致孟某死亡。李某在某财保烟台支公司处为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某财保烟台支公司辩称李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商业险部分拒绝赔付。李某辩称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没有非法运营。
关键观点3: 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李某持续性从事以获得利润为目的的营运性客运活动,未通知保险公司,判决某财保烟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则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必须持有双证(人证和车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险种,避免保险保障落空而自担巨额赔偿。
关键观点5: 法律条款链接
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条,涉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
文章预览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孟某甲诉称:2024年4月14日,李某驾驶家用小型轿车沿204国道向北行驶至宝岚路与岚山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违反交通信号灯的孟某和吕某相撞,致车辆受损,孟某和吕某受伤,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孟某和吕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烟台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烟台支公司)处为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万元)。吕某和孟某甲(孟某之子)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李某和某财保烟台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6836元。 某财保烟台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但李某按照家庭自用车进行投保,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长期从事营运活动,已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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