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生态环境损害空间范围的界定,是否限定于外环境?这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外环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环境。那么,如果在室内公共场所造成污染的,能否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环境范畴并未限于外环境 有观点认为,应该以污染物是否排入外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认定的启动前提,因为污染防治和监管主要以厂界为限,厂界外就是外环境。笔者不认同此观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此处提及的“环境”,依据《环境保护法》定义,是指影响人类生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