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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包发改价费字﹝2022﹞398号)第十二条规定: “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所有停车设施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详细规定如下: 《包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优惠政策】所有停车设施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仪车等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车辆; (二)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当日首次进入同一政府定价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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