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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 名下没有车,去报销车辆的加油费、高速费、修理费等与车辆相关的费用, 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入账方式 。如果不能证明改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必要性。很有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接受“虚开发票”,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替票行为涉嫌偷税, 被税务稽查发现后,不但需要补税,还有 0.5倍至5倍的罚款。 但实际会计业务中,“私车公用”几乎每个企业都会遇到。 难道,“私车公用”时,产生的合理支出就不能吗? 我们先看税务局给出的官方答复 回复内容简介 : 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车辆并支付给员工租金等费用的用车方式,属于租赁,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个人 未签订租赁合同 而支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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