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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同约定秘密点不能当然视为商业秘密依据【附最高院判决】

杭知桥  · 公众号  ·  · 2024-04-11 09:58
【裁判要旨】即使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就商业秘密的构成、范围、归属、责任等做了约定,在后续的合同纠纷中,法院仍然应当就涉案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进行判定。【案情梳理】2017年3月10日,某乙公司因与某甲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即3574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公司等被告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同年6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等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就3574号案达成约定,约定内容包括:1、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持有、保留、公开、转让、许可、售卖、披露某乙公司的图纸等商业秘密”2、“若违反承诺函内容,自愿赔偿某乙公司违约金500万元”。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后,某乙公司于同年7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2018年4月2日,某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涉案专利申请,涉案专利申请的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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