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广东证监局对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腾微)及其董事、高管因欺诈发行行为展开调查。昆腾微存在隐瞒股份转让价格等违法事实,被处以罚款。主要涉及到昆腾微董事长、总经理曹某,董事、总经理孙某,董事、副总经理刘某志,董事会秘书顾某雪等人员。其中,曹某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大部分被证监局驳回。该案件涉及欺诈发行和信息公开违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昆腾微存在欺诈发行行为
昆腾微第一大股东李某华以低于公允价格的价格向管理层和员工转让股份,未如实披露股份转让价格,构成欺诈发行。
关键观点2: 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昆腾微董事长、总经理曹某等高管被认定为相关责任人,并受到罚款等处罚。
关键观点3: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提出了包括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责任认定、会计处理等多个方面的陈述和申辩,但大部分被广东证监局驳回。
关键观点4: 案件涉及信息公开违规
昆腾微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未如实披露股份转让价格,构成信息公开违规。
文章预览
当事人: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腾微),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23号北坞创新园4号楼。 曹某,男,美国籍,197X年10月出生,时任昆腾微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孙某,男,197X年4月出生,时任昆腾微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某志,男,197X年10月出生,时任昆腾微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顾某雪,女,198X年6月出生,时任昆腾微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昆腾微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昆腾微、孙某、刘某志、顾某雪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应当事人曹某的要求,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