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劳动法研究
中国劳动法律职业共同体交流平台。数万HR、劳动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的工作内参,每日分享[典型案例]、[实务指要],[最新政策],[理论研究]。
TodayRss-海外稳定RSS
目录
今天看啥  ›  专栏  ›  劳动法研究

律师要求律所补缴20年社保费,法院支持吗?

劳动法研究  · 公众号  ·  · 2024-08-23 19: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描述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员工自1999年1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但被告一直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法院确认员工与被告自1999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被告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文章还附带了关于补缴是否受时限的三个意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关系确认

员工自1999年1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双方于2001年12月1 #SIGN补签了劳动合同,确认员工的到岗时间为1999年1月。法院支持了员工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今的主张。

关键观点2: 养老保险费补缴

被告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法院支持员工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请求。具体缴纳时间和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关键观点3: 补缴是否受时限的影响

文章附带了关于补缴是否受时限的三个意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这些观点都认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两年时效,还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等因素。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
推荐产品:   推荐产品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