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描述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员工自1999年1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但被告一直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法院确认员工与被告自1999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被告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文章还附带了关于补缴是否受时限的三个意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关系确认
员工自1999年1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双方于2001年12月1 #SIGN补签了劳动合同,确认员工的到岗时间为1999年1月。法院支持了员工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今的主张。
关键观点2: 养老保险费补缴
被告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法院支持员工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请求。具体缴纳时间和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关键观点3: 补缴是否受时限的影响
文章附带了关于补缴是否受时限的三个意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这些观点都认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两年时效,还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等因素。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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