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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苗有水:非法集资犯罪“不特定对象”如何认定?|2018.3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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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2018-06-16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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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两方面准确把握 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不特定对象” 作者: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来源:检察日报 2018.3.26 我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罪状描述采取简单罪状的形式,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等。这种简单的罪状描述给具体犯罪认定带来了不少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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