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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恒某种业公司诉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某种子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销售杂交种授权品...

共适观法  · 公众号  · 互联网安全 科技自媒体  · 2025-08-24 07:00
    

主要观点总结

恒某种业公司诉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翁牛特旗某种子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涉及杂交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及特定亲本组合的法律认定。法院认定特定亲本组合是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的前提和基础,销售该特定亲本组合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的行为。瑞某公司被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恒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恒某种业公司诉称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名为“华瑞638”实为“利合328”繁殖材料的被诉侵权种子,翁牛特旗某种子门市销售了被诉侵权杂交种。恒某种业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瑞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某种子门市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2: 关键概念

本案涉及的关键概念包括杂交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特定亲本组合以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等。

关键观点3: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杂交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能够繁殖出与该杂交种相同特征、特性的植物体,而特定亲本组合是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的前提和基础。销售特定亲本组合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的行为。瑞某公司在明知其销售的特定亲本组合用于生产“利合328”杂交种的情况下,仍积极销售,构成对“利合328”品种权的侵害。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瑞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恒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某种子门市停止侵权行为。恒某种业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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