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关于扬州众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而被仪征市公安局处罚的事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司基本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众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
关键观点2: 违法行为
扬州众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招聘了未取得保安员证的戴*月、孟*怀、王*金三人,并安排他们在仪征市子胥路1号碧荷湾小区担任保安员,从事保安工作。
关键观点3: 违法行为的查获和处理
该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2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胥浦派出所查获。之后,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整改相关问题。
关键观点4: 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为罚款,处罚内容为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处罚机关为仪征市公安局。
关键观点5: 信息使用范围
该信息将被公示,信息来源于信用扬州。
文章预览
扬州众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扬州众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仪公〔胥〕行罚决字〔2025〕4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扬州众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明知戴 * 月、孟 * 怀、王 * 金 三人未取得保安员证 ,仍于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期间,招聘上述三人为保安员, 并安排至仪征市子胥路1号碧荷湾小区担任保安员 ,从事保安工作,该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2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胥浦派出所查获。查获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整改相关问题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19 处罚机关: 仪征市公安局 信息使用范围: 公示 信息来源|信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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