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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 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该规定是对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但是,在实践中,何种情况被认定为所谓的“明确否定”存有不一致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曹桂兰等与重庆力帆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2017)最高法民申1826号】中指出,判断权利人作出的意见陈述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的“明确否定”,应当对专利授权和确权阶段技术特征的审查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着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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