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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用户上网偏好明码标价?这种“买卖”做不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大数据 互联网安全  · 2025-12-08 19:2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A信息科技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将非法获取的加密公民个人信息碰撞还原并出售,被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多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法官提醒企业在涉及用户数据的业务场景中需遵守用户“知情-同意”制度,并强调互联网用户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文章指出在大数据时代,某些不法分子将用户的上网偏好、行为轨迹等个人信息视作商品,明码标价、按条售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频发。

关键观点2: 案件详情

A信息科技公司与B通信公司开展DMP大数据业务项目合作,A公司未按约定获取用户授权,直接获取B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带有特定上网偏好标签的加密IMEI码,并通过技术处理手段将其翻译成带有用户特定上网偏好的明文手机号码,并出售,累计获利人民币68余万元。

关键观点3: 审判结果

该案经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A公司及多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大数据时代,企业在涉及用户数据的业务场景中需遵守用户“知情-同意”制度,非授权不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对来源于合作商的用户数据尽到审慎义务。互联网用户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定期检查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APP的权限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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