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描述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蒋某入职某公司,执行8小时工作制,蒋某主张下班后继续为公司回复客户咨询应计算为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蒋某下班后提供的劳动已经通过回复时长绩效和提成奖金得到了报酬,且其非工作时间提供的咨询服务少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低,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延时工作即加班,因此驳回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蒋某入职某公司,执行8小时工作制,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业绩奖金、其他绩效和出勤工资。蒋某主张下班后继续为公司回复客户咨询应计算为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关键观点2: 一、二审法院观点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蒋某下班后提供的劳动已经得到了报酬,且其非工作时间提供的咨询服务量少、劳动强度低,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加班。
关键观点3: 公司证据
公司提交了《技术部服务规范》、《技术岗位章程》等证据,证明公司对蒋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有明确规定,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关键观点4: 蒋某证据
蒋某提交了企业微信截图、公司官方网站截图等证据,主张其加班情况,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加班属于劳动法上的延时工作即加班。
关键观点5: 案件结果
仲裁委和法院均裁定驳回蒋某的仲裁请求和起诉请求,不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