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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牛羊肉、驴肉”如何定性?总局历次答复汇总

内蒙古消费者协会  · 公众号  ·  · 2025-05-23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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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以时间先后排序: -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 本 要求, 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 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 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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