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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险业务法概览

蓝海现代法律  · 公众号  ·  · 2025-02-05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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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保险业务受《保险业务法》监管,金融厅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发挥着主要作用。 《保险业务法》赋予日本首相监督保险从业实体和人员的权力。首相直接任命金融厅长官,将监督权授予金融厅长官,不过,诸如授予和取消保险牌照的重要权力依然由首相保留。 金融厅长官则将部分权利下放给财务省地方支分部局局长。 非持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Non-admitted insurers 根据《保险业务法》,只有人寿保险推销员、非人寿保险推销员、小额短期保险推销员和保险经纪人可作为代理或中介签订保险合同。 只有获得牌照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日本的分支机构以及小额短期保险提供商可从事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未根据《保险业务法》获得牌照且在日本没有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不能签订国内风险保险合同——即为日本居民或永久居民,或在日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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