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辽宁药监

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七)

辽宁药监  · 公众号  ·  · 2025-07-08 07: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针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涉及化妆品标签标注要求、套盒形式的销售标签要求以及“微晶”或“微针”类产品的定义范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化妆品标签中关于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原料的致敏原标注要求

根据规定,产品配方中的香精和植物提取物等原料如果带有致敏原成分,需要在标签上明确标注。具体标注方式取决于产品配方表的填写方式,如果配方表中仅填写了“香精”,则标签上只需标注“香精”,如果同时填写了“香精”及具体香料组分,则需要提交相关资辅助标签详细标注。

关键观点2: 多个普通化妆品以套盒形式销售的标签要求

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时,如果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且组合包装的标签信息涵盖内部各个产品的标签内容,那么组合包装产品不需要重复上传标签图片。

关键观点3: “微晶”或“微针”类产品的定义范畴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如果“微晶”或“微针”类产品根据其配方、使用方法、产品内容物形态等综合判定为非施用于人体表面,则该类产品的定义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 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文章预览/总结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