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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承包地能获得集体征地款?——文昌法院审结一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昌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2-12 18:1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故事,重点围绕甲是否应享有D村集体组织成员经济资格及相应的土地收益分配权展开。文章介绍了甲的背景、D村土地被征收的情况、甲尝试争取权益的过程、法院的审理结果以及相关的法律解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的坚实依托,但“潜规则”“老规矩”可能损害村民权益。

文章介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以及不公正的规矩如何损害村民利益。

关键观点2: 甲作为D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

甲自出生即落户在D村,跟随母亲在D村居住生活,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审理认定,甲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权利应得到平等保护。

关键观点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

文章介绍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包括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

关键观点4: 法院的判决与上诉结果。

D村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D村应向甲发放集体收益款26000元。

关键观点5: 文章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

文章指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强调公正和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文章预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若滋养万物的厚土,是村民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坚实依托。而那些在长期习惯中形成的 “潜规则”“老规矩”,宛如暗藏的利刃,不经意间就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如此行径严重破坏公正秩序,决然不可取。 ——“麦文”致读者 若村民自出生便落户至村集体,在此扎根、成长,却没有在这片土地上拥有自己的承包地,当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或出租,其他村民能获得相应的集体收益款时,没有承包地的她,能否分得一杯羹?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聊聊这个故事,看看在法律的框架下,没有承包地的她能否在征地补偿的春风里,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希望。 村里“分钱”矛盾起 这个故事,要从1997年的冬天说起。甲的母亲于1997年7月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移至D村,甲出生于12月17日。次年5月,甲随母亲落户在D村,并跟随母亲在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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