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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新增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近一年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受到专利代理行业纪律处分或者惩戒 ”。至此, 代理机构受处分或惩戒全所将不能申报诉讼代理人 。 2、将第十四条修订为:“ 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因转换专利代理机构发生执业信息变化的,应当由转入的专利代理机构 在执业信息变化后一个月内 ,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逾期未提出的,应当取消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修订后 对 变更申请作了一个月的 时间限制 。 3、 将第十四条 考核时间 由原来的“每年4 月1日至4月30日”缩短为“ 每年4月前10个工作日 ”。 4、 新增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前一年度代理专利诉讼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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