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山东高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能否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车辆损失?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9-18 16:53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56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7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李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涉轿车为王某某所有,王某某为该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22年8月15日15时起至2023年8月15日24时止,保险金额1258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58400元。2024年4月26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金29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