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主要对原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包括删去部分章节和条文,以及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关于不得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的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决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关键观点2: 主要修改内容
包括删去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关于不得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的规定,以及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七中的部分内容。
关键观点3: 施行时间
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也会根据此决定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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