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湖北省一起离婚案件在麻城市人民法院木子店法庭开庭审理,涉及夫妻双方不愿抚养孩子的问题。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双方定期陪伴和关照孩子。此案强调离婚自由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都不愿意抚养孩子。
原告张某女和被告李某男在离婚过程中,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孩子,导致孩子的抚养问题成为双方唯一的分歧。法院强调离婚自由不能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关键观点2: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考虑到孩子李小某情况特殊,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夫妻双方定期陪伴、照看孩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并多关心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关键观点3: 法院强调离婚自由的社会责任。
此案强调离婚自由不能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不符合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预览
“法院怎么判我都接受,但是孩子交给他妈妈抚养就行,我可以每个月给抚养费!” 三次起诉闹离婚,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要求法院判给对方。 10月21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 这起让法官犯难、令孩子受伤害的离婚案件,在麻城市人民法院木子店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方的离婚诉请被驳回,夫妻二人被要求“依法带娃”。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结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某,现不到8周岁,身患多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 张某女自述,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很好,自2019年与被告李某男发生争吵后,李小某一直由李某男父母照顾,自己由于外出打工,对李小某关心关爱较少;李某男自述,因李小某身患多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且经常需要做康复治疗,孩子的爷爷奶奶身体不好,没办法继续照顾小孩,而自己不得不外出务工挣钱养家,导致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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