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新《公司法》中关联交易规则的分解适用集成,包括关联交易对价是否公平、程序是否合规、损失如何确定、账面利润与损失关系、股东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关联交易无效或撤销的途径、解除关联交易合同、确认关联交易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关联公司与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免责问题、管辖权和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的区别等关键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联交易损害赔偿是否仅限于赔偿损失
关联交易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赔偿损失,还可主张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权利。受害主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权利主张。
关键观点2: 如何认定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实体方面审查关联交易对价是否公平,程序方面审查关联交易是否已向公司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键观点3: 如何确定不正当关联交易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通常是不正当关联交易价格与已查明公允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该部分差额也是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赔偿范围。
关键观点4: 公司在关联交易期间账面有利润,能否反推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
不能以此反推,因为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但只要损害的部分在公司本应盈利的数额之下,公司仍可能存在利润。
关键观点5: 股东可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确认关联交易无效或撤销关联交易
可以。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如果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6: 股东可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解除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
可以。股东代表诉讼不仅针对侵权行为,也包括合同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方的重大过错而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解除合同的股东代表诉讼。
关键观点7: 对于不正当关联交易所造成的损害,关联公司与实施关联交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联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通常认定关联公司承担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一顺位的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8: 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能否以该交易已经履行必要合法程序为由主张免责
不能。即使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如果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9: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
该类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司诉讼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通常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观点10: 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关联交易规则是否应继续适用
鉴于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利用不公允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频繁发生,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关联交易规则应当继续适用,为公司和中小股东提供兜底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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