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认定被告在销售麻将机清洗剂、麻将机电源线等商品时,虽与原告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但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商品关联程度等因素后作出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雀某是麻将机领域的知名品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很高声誉。松某公司经授权享有雀某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西某商店在电商平台上销售麻将机清洗剂、麻将机电源线等相关商品,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雀某品牌字样。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西某商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松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6000元。
关键观点3: 法官说法
法院在跨类保护案件中需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商品关联程度等因素。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产品虽不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类别,但二者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包括使用场景、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被告在商品链接中直接使用雀某字样,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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