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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册商标“注而不用”?侵权人可不赔偿!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5-03 08:00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近期,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审理中,被告提出了“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不赔偿”抗辩。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未举证证明此前三年已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未证明因侵权遭受其他损失,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原告某科技公司系“陶某记”文字及图文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饭店、餐厅、快餐馆、咖啡馆等。被告北碚区某某餐饮店、江北区某某餐饮店系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开设的两家餐饮店,二门店均在店招、其点餐公众号、美团等外卖平台的店名中使用“陶某记”标识,并在店内装潢、餐具等多处使用该标识。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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