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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商标审查与复审阶段地位不同,只因1年期限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5-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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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8年4月8日,商评委在 关于第21663559号“HUA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8]第0000056774号)写道: 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254683号“HUA WEI及图”商标 其专用权至2017年3月20日届满,其所有人并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   我委认为,如前所述, 至本案审理时止,前述商标专用权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 也就是说: 因引证商标在 商标审查 阶段处于《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而驳回申请商标的;在 商标复审 阶段若已超过一年,该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产生障碍,可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具体情形如何呢,图图跟大家一道查看下详情吧…… 一 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书 备注: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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