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涉及华某公司与中汽某华公司、江西云某投资公司、创投公司之间的争议。主要围绕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连带责任展开。最终,华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以保留,但江西云某投资有限公司和创投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得到维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依附于建设工程,不因工程所有权转移而丧失。
华某公司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在案涉工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江西云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后仍然保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关键观点2: 债务加入需有第三人的明确意思表示愿意承担债务。
江西云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不构成债务加入,因为没有明确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
关键观点3: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需另行提起诉讼。
华某公司主张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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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依附于工程,不因工程所有权转移而丧失 - -华某公司与中汽某华公司、江西云某投资公司、创投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依附于建设工程。虽然案涉工程已变更登记在江西云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但华某公司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因该工程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其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2.仅承诺以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不构成债务加入。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11民初103号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赣民终75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某新能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云某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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